:2023-11-12 17:14:05 :
2022年11月30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空压机储气罐上安全阀过期未检测,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2月1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应急立〔2022〕36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70975605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成立日期:2005年1月19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油漆涂料及稀释剂的生产、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社(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该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取得粤惠危化生字〔2020〕0028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许可范围:生产场所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工业园(年产320吨油漆和稀释剂项目);许可品种:含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2828),硝基木器漆、聚氨酯漆、硝基漆稀释剂、聚氨酯漆稀释剂***。
二、案件调查情况
2022年12月1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空压机储气罐上安全阀过期未检测,查阅安全阀校验报告(报告编号:BFD-L42120368),报告内显示下次校验日期为2022年10月18日的问题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70975605U的《营业执照》,证明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惠危化生字〔2020〕0028号),证明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具有相关资质的事实。
3.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图》《关于黄某某等同志在安全生产方面任命的通知》《关于成立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授权委托书》,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某某为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4.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图》《关于黄某某等同志在安全生产方面任命的通知》《关于成立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黄某某、侯某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某某为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和侯某某为安环部成员,以及安环部负责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事实。
5.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储气罐安全阀《安全阀校验报告》(报告编号:BFD-L42120368)中下次校验日期为2022年10月18日,以及《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中未能提供空压机储气罐安全阀最新检测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证明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空压机储气罐安全阀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未定期检测的事实。
6.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确认的(惠湾)应急现记〔2022〕W-139号《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应急责改〔2022〕W-1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事实。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鉴于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空压机储气罐上安全阀过期未检测,查阅安全阀校验报告(报告编号:BFD-L42120368),报告内显示下次校验日期为2022年10月18日的情形,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向该公司下达(惠湾)应急责改〔2022〕W-1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
四、整改复查情况
2022年12月20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的隐患问题进行复查。经复查,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空压机储气罐上安全阀进行检测,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安全阀校验报告(报告编号:BFD-S02254901),检测结果为合格。隐患问题已完成整改,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惠湾)应急复查〔2022〕11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综上所述,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事实成立。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9“违法程度:严重,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惠州大亚湾永合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Copyright © 2018-2024 广东承检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EyouCms 粤ICP备2023068984号